未经同意带走其未成年女儿侵犯监护权案
导读: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某,男。
被告:段某某, 女。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之二姐段银娇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有一女唐嘉,现年两岁。唐嘉出生后即由被告段某某来家照看。1994年10月13日,段银娇下班后搭乘他人汽车回南岔,途中发生车祸致死亡。此后,被告段某某仍继续在原告处为原告照看唐嘉,1995年3月13日,被告段某某趁原告在学校上课之机,将唐嘉带回自己家中。此后原告及亲友多次找被告要求将唐嘉送回,均被被告拒绝。为此,原告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段某某将唐嘉送回。
被告段某某答辩称:我是在遭到原告父亲扬言要自己与唐嘉出门情况下,才带唐嘉外出的,此后曾通知原告接回唐嘉,但原告拒绝。是原告重男轻女,遗弃幼女,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如果送回唐嘉,原告就应付给我唐嘉在我家生活时的生活和保姆工资。
审理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以监护纠纷立案受理。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唐嘉的生父,依法是未成年人唐嘉的法定监护人,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唐嘉自1995年3月13日后在被告段某某家生活,原告应付给被告一定数额的保姆工资和唐嘉的生活费。现经调解,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嘉由原告唐某某监护抚养;
二、原告应付给被告保姆工资每月120元,唐嘉生活费每月120元,共计16个月384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从本案情况来看,既有监护因素,又有抚养因素,但被告在被监护人唐嘉有生父作为监护人,且生父的监护能力没有丧失的情况下,未与作为唐嘉的生父即原告达成协议,或接受原告的委托,即将唐嘉带回自己家中,实质是侵犯了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所以本案应是侵犯监护权的纠纷。被告在此期间虽对唐嘉进行了一些监护和抚养,但并不因此而改变被告行为的侵权性质。
本案判决原告付给被告带走唐嘉期间的保姆费和唐嘉的生活费,是因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负有负担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费用的义务,此义务无论是自己履行或是他人代为履行都是存在的,如果他人实际代为抚养了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追索该费用。此种行为也类似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原告因此而成为受益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应得的这些费用,实际上是已经为唐嘉的生活支付的费用,并不属应付给被告的劳动报酬。所以,这些费用的支出是必然性的要求,原告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监被护人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受到侵犯。所以监护人有权利和责任保护被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同意是否可以打工?申请监护人的条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