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导读:
3月15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黄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当日起六个月内,禁止黄某对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骚扰申请人及其父母。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这是自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盐城市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某与黄某都是80后,两人相识于2007年,2008年3月结婚,同年8月生一男孩。婚后陈某才算真正了解丈夫黄某,他不仅脾气暴躁,而且经常无端殴打、谩骂、恐吓陈某。最为恶劣的是,2014年的一天,黄某竟然用刀砍伤她左手致缝合4针,至今留有明显伤痕。2015年的一天,他又殴打陈某及岳父,并致岳父眼睛受伤出血。
《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施行后,陈某当天勇敢地向法庭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后又于3月14日向阜宁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阜宁法院审查了陈某递交的文书后,又到黄某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进行调查了解,确认黄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为陈某及其父母符合保护条件,遂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阜宁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谢爱红介绍说,根据实际情况,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但禁止了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也禁止骚扰陈某及其父母,裁定保护期限为六个月。承办法官在向黄某送达保护令时,对他进行了法律释明。若黄某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阜宁县人民法院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双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便于协助执行。
(原标题:盐城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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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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