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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或成为制暴利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5:07:27 人浏览

导读:

历经20年酝酿准备,社会各界长期呼吁,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终于在本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确立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亮点,都让人眼前一亮。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能否...

  历经20年酝酿准备,社会各界长期呼吁,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终于在本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确立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亮点,都让人眼前一亮。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能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暴,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筑起一道安全屏障,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难发现、难诉讼、难支持

  “我和我老公恋爱谈了三四年,谈恋爱时他就有暴力,刚开始时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后来慢慢就变成打完自己接着打我耳光,很使劲推搡。现在结婚三个月,两次家庭暴力,身上已有青肿的痕迹了……”网友“马兰002”21日发帖倾诉说。

  全国妇联曾开展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据了解,从1995年我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首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以来,婚姻法、妇女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反家暴的内容。然而,长期以来,受多因素影响,反家暴在实际处置中仍存在诸多难点。

  难点首先在于家暴行为难被发现,其次,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在实际处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暴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难点三在于社会支持体系不足,各机构在帮助受害方时职责不清,而最常见的组织调解或批评教育的工作方法也缺乏震慑力。

  预防为主教惩结合

  去年11月底,国务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草案。专家分析认为,草案制定切合反家暴中的难点,可操作性强,具有三大突出亮点。

  亮点一:确立反家暴“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将反家暴纳入业务培训。

  亮点二: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反家暴中的责任,并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在各方应负责任中,草案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再也不能以“家务事”为由不理会家暴受害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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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首次设立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草案规定,对家暴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在法院审理中可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

  同时,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的草案还有仍需完善之处。例如,草案对家暴的界定中,仅明确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没有将“精神暴力、性暴力及经济控制”提出纳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指出,应将以暴制暴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写进反家暴法中,充分考虑加害人长期受暴情节。同时,扩大家暴事件中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将前配偶关系、同居关系等密切关系纳入。

  (原标题:1/4女性曾遭家暴 “国法”能否成为制暴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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