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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莉娟:建立家暴投诉控告报案首问负责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15:12: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近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堪忍受,以暴制暴的案件屡见报端,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表示我国建立家庭暴力投诉、控告、报案首问负责制,并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作出新规定。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

  核心提示:近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堪忍受,以暴制暴的案件屡见报端,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表示我国建立家庭暴力投诉、控告、报案首问负责制,并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作出新规定。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3月23日,全国妇联发布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如此定义反家暴工作。

  在傅莉娟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定专门法律,是我国反家暴法治进程的里程碑式事件,意义重大,表达了我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视和决心。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很多内容借鉴了国外立法和国内实践的成功经验,堪称亮点纷呈。”但傅莉娟同时指出,在征求意见稿中,缺少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和明确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原则等相关规定,应进一步明确。

  早在2000年左右,北京右安门街道就建立了社区层面多机构干预家暴的试点。2013年起,湖南省长沙市专门开展了多机构合作、识别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试行家庭暴力高危案件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以及信息交流平台,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司法、医疗、教育进行了有效的协同干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已经出台的29个省市地方性反家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很多都规定了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内容。此外,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委共同颁布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两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也都强调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

  对此,傅莉娟说,多机构合作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核心制度。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合作。多机构合作反家暴的有效性为国外立法和国内实践所证明。

  “而在我国,反家暴工作呈现出的是部门、地方立法和实践先行的中国特色。”傅莉娟说,正是基于以上实践,我国应建立起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同时,建立家庭暴力投诉、控告、报案首问负责制,规定相关部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控告和报案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控告人和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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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堪忍受,以暴制暴的案件屡见报端,傅莉娟极为关注。“可以说,这是全社会之痛。这类案件的发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意味着孩子和老人在失去父亲和儿子之后还有可能长时间或永远失去母亲或女儿(儿媳)的照顾,从而引发一系列教育、监护、养老等社会性问题,也反映了公权力在预防、处置、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的不足。”傅莉娟分析。

  傅莉娟认为,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杀人或伤害案件,具有特殊性。此类案件被害人都会对加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加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精神状态十分脆弱,处于崩溃边缘,而且这类案件的加害人一般都是初犯、偶犯,属于激情杀人或伤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般都会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和社会舆论的同情。对这类案件进行轻判,符合法律的原意,符合民众的心愿,也给了加害人一个回报社会、亲人的机会,使加害人能尽早回家抚幼赡老,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傅莉娟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作出以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原标题:建立家暴投诉控告报案首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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