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做生意 法院判妻子共同偿还
导读:
核心内容: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做生意,朋友经过多次追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而妻子则认为她与债权人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宝国做生意,向朋友李剑锋借了20万元。不久,陈宝国还了5万元后,却迟迟没将剩余的15万还给李剑锋。为此,李剑锋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宝国和其妻子共同偿还这笔欠款。
丈夫欠下15万元借款
2010年8月1日,陈宝国因在秀英码头经营钢材生意需要资金,向李剑锋借了20万元,并写下《借条》和《承诺书》,说明了还本和提成的方式。
此后,陈宝国已还款5万元,至今仍欠15万元未还,李剑锋经过多次讨要未果。2013年5月28日,李剑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宝国和其妻子王莉莉共同偿还债务。李剑锋认为,这笔15万元借款是在陈宝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而陈宝国向李剑锋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借款用途为经营钢材生意,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妻子称借款事不关己
然而,王莉莉则认为,她丈夫的借款是其经营的物流公司向李剑锋所借,她与李剑锋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李剑锋与陈宝国及物流公司存在合作、投资、借贷关系,该笔资金是用于公司经营码头钢材生意,公司是共同债务人,与王莉莉毫无关系。
王莉莉还表示,这2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投资性质,提成和还本均以业务情况而定,发生本金投资损失,李剑锋也有责任。
法院判夫妻共同偿还
海南海口秀英法院一审认为,陈宝国未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陈宝国和王莉莉是夫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归还。秀英法院判决陈宝国和王莉莉夫妇向李剑锋偿还借款15万元。王莉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中院。
2014年1月20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人物均为化名)[page]
以案说法:夫妻一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陈宝国与王莉莉系夫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归还。而且在本案中,20万元是陈宝国以个人名义借的,陈宝国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是其个人行为,因此,王莉莉应该和丈夫陈宝国共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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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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