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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结婚88岁离婚 泉州现当事人年龄最大离婚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21:15:2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然而,当阿丽(化名)和阿成(化名)一起慢慢变老后,他们的婚姻也走到尽头,阿成铁心与妻子离婚。经过两次起诉,在他88岁的那年,他终于如愿

  核心提示:“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然而,当阿丽(化名)和阿成(化名)一起慢慢变老后,他们的婚姻也走到尽头,阿成铁心与妻子离婚。经过两次起诉,在他88岁的那年,他终于如愿。

  昨日,记者了解到,88岁老人离婚,在有据可查的案件中,当系泉州第一高龄的离婚当事人。

  他们的再婚:协议规定婚前财产继承问题

  去年年底,阿丽和阿成16年的婚姻,经过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画上了句号。

  阿丽和阿成均是泉州市区人。其实,两人当初能走在一起很不容易。1996年,58岁的阿丽与大他14岁、已72岁高龄的阿成结为夫妻。

  两人均为再婚。再婚前,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孩子。

  “当年11月8日,他们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知情人介绍,这份《协议书》在如今看来,仍很有借鉴意义,“当时他们估计是担心万一以后发生纠纷,财产不好处理,所以《协议书》约定,婚前男女双方的财产各归自己的儿子继承;市区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甲房)由阿成夫妻共同居住至双方百年之后,交给阿成次子继承。”据悉,甲房产是阿成的婚前财产。2007年,该房产被卖掉。

  婚姻现矛盾:阿伯三年内两度起诉要离婚

  然而,婚后,两人因为经济问题、保姆问题渐生矛盾,进而影响到阿成夫妇的感情。

  2009年1月5日,阿成向鲤城区法院起诉离婚。两个月后,法院不准离婚。两人的夫妻关系又维持了三年,但在阿成看来,夫妻俩的感情并未转好,于是去年4月5日,他第二次向鲤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此时,他已88岁,妻子已74岁了。

  庭审时,阿丽称,阿成应解决她居住权问题或给予其一定数额的居住权补偿,支付她精神损失费。但法院认为,阿丽拥有自己的住房且享有退休金待遇,不属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同时,法院认为,阿丽未能举证证明阿成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所以她要求阿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及雇佣保姆问题产生矛盾,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改善,阿成仍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定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一审判决阿成与阿丽离婚。

  套房已赠与:阿婆离婚后无居住权和补偿

  这样的判决,显然让阿丽难以接受。她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她称,她与阿成的感情并未破裂。婚后,他们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以下简称乙房产)。两人之所以出现矛盾,是因为所雇佣的保姆在从中挑拨。她还称,自己70多岁了,虽然拥有自己的住房,但该住房仅有50多平方米,住着她和子女共5人,非常拥挤。为此,阿丽特别要求阿成应一次性给付她价值相当于乙房产一半的居住权补偿。

  法院查明,2001年,阿成和阿丽买了该房产,2004年,他们以赠与的方式,将该房产过户到阿成儿子阿俊(化名)名下。阿俊当时明确表示,该房子保证让父母亲住到百年后。

  中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他们已于2004年以赠与的方式将乙房产过户给阿俊,阿丽主张该赠与系被阿俊胁迫,仅有她陈述,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她二审提供的遗嘱、声明中虽有载明该房产必须让她居住至百年之后,但前提是她和阿成仍系夫妻关系,因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故阿丽享有居住权的条件不成立,阿成也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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