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已出嫁女儿 老父要求其常回家看看
导读:
2007年1月16日,家住淄博市张店区的罗某将女儿罗美(化名)告到法院,诉称自己年事已高且常年患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但每年却要支付生活费、取暖费、医疗费等大笔费用。2007年初,因没有能力交纳取暖费用,供气单位给自己停了暖气,至今还住在冰冷的屋内;生病后,没人陪他去看病;过年过节过生日也没人去看他。为此,罗某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美每年支付自己生活费2000元、取暖费1850元及全部医药费用,并且女儿常回家看望自己,逢年过节过生日时女儿务必要回家,自己生病时女儿要回到身边照料,并负责给自己养老送终。
经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罗某与妻子共生有两个女儿,1982年与妻子离婚后一直未婚,其中一个女儿随其妻生活,另一个女儿即本案被告罗美由原告罗某一手养大。2005年元旦,被告罗美嫁给了张某,并随丈夫张某在邹平县生活。
办案法官为了使罗某老有所养,解除其后顾之忧,并使被告心甘情愿地履行赡养义务,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均作出让步。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场签订了赡养协议:由被告罗美自2007年4月1日起每月付给原告罗某生活费100元,每年过年、清明节、仲秋节、元旦及罗某过生日时,罗美要去看望父亲;罗某生病及住院的医疗费由罗美承担,罗某生活不能自理时,由罗美照顾护理;罗某的取暖用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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