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帮她“查账”,不如助她“告状”
导读:
青岛市人大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公示《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草案)》,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增了一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其实,青岛市的做法不是第一例,早在2007年,江苏省就作出过类似规定,今年6月,广州市也出台了相关法规。
这样的规定的确能起到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作用。一些男人拿着钱背弃婚姻义务,在外面“包二奶”;一些男人在离婚前或者离婚时,私自转移共有财产。那么,给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对妻子的权利不啻一种救济。不过,上述情形在婚姻中只属于一部分,更为普遍的状态或许是,妻子掌握了家庭的绝对经济大权,是名副其实的“财政部长”,男人往往只是留点“私房钱”用于平时的应酬和周转。从这个角度讲,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会不会形成保护了女性权益却损害了男性权益的立法效果呢?
更重要的是,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如果夫妻在结合前对于财产过分敏感,那么他们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约定财产的归属。倘无特殊情况,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是彼此之间的坦诚相告。夫妻的一方真正需要主张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时,往往是婚姻遇到麻烦甚至是婚姻破裂之际。立法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当然可以在婚姻处于非常时期给予妻子救济,不过,这种立法更可能导致的情形是,由于有了可以查询的权利,一方或者双方经常疑神疑鬼地背地里查询对方的财产,导致夫妻间互相猜忌,进而丧失婚姻存续的信任基础。倘若立法在意图保障妇女权利的同时,却事实上起到了导致家庭破裂的作用,这显然绝非立法者所愿意看到的。
其实,满足少数已婚女性在非常时期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完全无须规定“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的常态措施,而可以通过完善诉讼权利来获得。不妨列出两种常见的情形:一种是丈夫违背婚姻义务,如“包二奶”、不承担抚养家庭费用等,妻子需要对丈夫提出损害赔偿或者追索抚养费用;另一种就是双方感情破裂,走上法庭准备离婚。这类情形下,妻子对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获得,依照现有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查,但是,目前的民事法律显然不能周全地保障妻子的知情权。因为,法院事务繁忙,很少有时间来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既使有,也不过一二次而已;其次,有些丈夫在离婚的迹象显露之前,就着手转移财产,等妻子起诉后,法院的调查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现在要保障妻子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关键在于完善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权利,而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或者颁发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如果情况紧急,夫妻一方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或者由法院颁布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至于专门立法“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多少是有点“跑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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