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日记公开施暴丈夫的真面目
导读:
摘要:南昌市一名女教师的口吻讲述了自己被丈夫虐待的全过程,妻子称丈夫“在单位戴着面具做人,回到家变暴徒。这样的衣冠禽兽,行为令人发指!”,其讲述的家庭暴力细节令人不忍卒读。
妻子发帖曝光丈夫虐待全过程
记者上网搜索,发现该帖子最早出现在搜狐网上,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题目为《女教师长期受虐,私人日记公开》。之后帖子被多方转载,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帖子作者署名“周娟”,即是文中的“妻子”,帖子除了详细披露家庭暴力细节外,还贴出受虐日记、受伤图片、门诊病历等。
该帖称:“我是南师附小信息处主任李某的妻子。李某做为人民教师,在学生面前装作是楷模,但在家里却经常辱骂,欧打、虐待妻子,长期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一次比一次恶毒。我为了维护家庭和谐长期忍气吞声,为维护他人民教师的形象,就算被打得鼻青脸肿,浑身是伤,也不敢告诉别人,还要在外人问起时帮他掩饰。虽然他多次保证不再动手,实际却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据周娟反映,在她怀孕期间,李某还动手对其殴打辱骂,“他还叫侄子拿热水瓶过来烫我,我苦苦哀求,家里满地都是我的鲜血和被抓落的头发。”帖子中还提到,她曾想过离婚,“偷偷找律师了解离婚诉讼的一些常识。可能是在家里时律师来电话被他偷听到,8月31日,他突然对我发难:‘你还敢请律师,想跟我离婚,门都没有!’‘派出所、法院都有我学生的家长。你请律师我就用钱砸死他!’”
帖子最后称,“我惊叹:南昌师范附属实验小学中层领导干部,在单位上戴着面具做人,关上门变暴徒,这还是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吗?……李某的恶行让我过了五年的非人生活,希望学校和广大师生能认清楚李某的真实面目。”
每次施虐之后都道歉,写保证书
除了详细披露丈夫虐待过程之外,帖子还附有“周娟”的婚后受伤照片、门诊病历、受虐日记。记者看到,“周娟”在婚前婚后照片差异极大,精神状况明显不同。在她的门诊病历多处出现了“软组织挫伤”等字眼。“周娟”的受虐日记更是从2007年5月一直上传到2009年4月,共详细记载了10次受丈夫殴打事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过程、解决方式。记者注意到,在这十次事件中,妻子均受到丈夫殴打,而事后的解决方式均以丈夫道歉、写保证书等方式不了了之。[page]
对于此事,网友大都表示了愤慨之情,他们除了对丈夫的行为感到愤怒之外,还对妻子何以和这样的丈夫生活五年表示质疑和无奈。
网友“鸿鹄赤枭”:世上会有这么多这种变态的人,都是因为有你这种逆来顺受的人造成的!如果你早点出声,早点告他,早点站出来,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种事!
网友“崂山九水”:严重人格裂变的虐待狂,赶紧和他离婚!当断不断反受其害!
同事称发帖老师身体不好,已请假
9月14日下午,记者看到帖子之后,首先联系了南昌市启音学校,一名女老师接了电话,她告诉记者,周娟的确是他们学校的老师,但已经好几天不来学校了,“听说她身体状况不是很好,请假了”。当记者询问她原因时,她说:“家庭原因,咱也不好说。”跟她讨要周老师的联系方式时,她一再询问记者的身份,听说要帮助周老师时,她才把手机号给了记者。
对于周娟在网上发的帖子内容,她丈夫又是什么态度呢?14日下午,记者又联系到了南昌市南师附小,也就是周老师所说的她丈夫李某所在的学校,当电话接通,记者表示要找李某时,接电话的老师让记者拨打信息处的电话,但记者多次拨打,却一直无人接听。因为周娟也不愿意提供她丈夫的联系方式,截止到发稿时,记者也没有联系到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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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
拒绝家庭暴力 构建和谐家园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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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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