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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财产遇举证难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12:05:42 人浏览

  一对年龄相差18岁的男女,同居多年后在女方怀孕6个月时,因感情破裂分手。孩子生下后,男方一纸诉状将昔日女友告上法院,要讨回被女方占有的房产和一辆宝马车。目前,该案在朝阳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记者发现,近几年随着同居人群的增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成为诉争的又一焦点。

  同居多年女方怀孕时分手

  方絮(化名)的同居男友是一名比她大18岁的男子。据方絮的代理律师应诉时称,方絮和志刚(化名)早在2001年4月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并且一直对外以夫妻相称。起初,两个人感情很好,日子过得很甜蜜。但后来因为志刚沾染赌博,脾气逐渐变得暴戾,方絮经常遭到毒打,多次住院治疗伤病。

  身心遭受摧残的方絮和志刚越走越远。2005年5月,方絮被确诊怀有身孕。经医院检查,她患有先天器官性疾病。

  2005年11月,就在方絮怀孕6个月的时候,她与志刚的感情最终破裂,双方选择了分手。在这样的境遇和身体状况下,方絮于2006年2月以剖腹产的方式产下了一个女儿。现在这个小女孩已经2岁了。

  昔日恋人庭上争夺财产

  记者了解到,两人分手后,因为一套房产和一辆宝马车的归属问题,志刚将方絮告上法院。志刚称,房子和车都是他买的,方絮无正当理由占用且拒绝返还,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他要求方絮予以归还,并返还购房合同、车辆行驶证、车钥匙及购房购车发票等。

  法庭上,方絮的代理律师表示,开庭前她们与方絮接触时,方絮曾表示,因为考虑到和志刚同居这么多年的感情,她不愿意继续追究志刚的其他法律责任。但是房子和车是在两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得的,虽然购买时是以志刚的名义,但是应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此外,该律师还当庭提交了一张用A4纸打印的“协议”。律师称,这是两人分手时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上面有双方的签字。协议约定:志刚将他名下的房子和宝马车赠与方絮,至于孩子的问题志刚永不负责,从此双方互不干涉。律师表示,这套房产是方絮和孩子目前的生活居所,车也是她们赖以出行的交通工具,而且方絮有病在身,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又要抚养年幼的孩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志刚的起诉,并反诉要求志刚将车辆过户至方絮名下。

  然而志刚的代理人表示,房子和车都是志刚一人购买的,并非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分手时,志刚从未签过所谓的“赠与”协议。代理人认为,协议上的签字不符合常人的签字习惯,因此志刚已向法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目前双方正在等待鉴定结果。

  非婚同居财产遇举证难题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选择同居方式的人越来越多。同居期间,两人感情好时,大多同吃同住不分你我,工资财物往往“共产”。而一旦感情发生裂变,双方反目时,便常因财产分不清而发生纠纷。大到房子、汽车,小到电视、冰箱、洗衣机等等。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由于法律对于同居财产的处置没有规定,法院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在审判实务中,法院一般遵循“谁出资属于谁”的原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然而,由于平时很少有人注重收集、保留证据,此时往往会出现出资一方拿不出证据的“尴尬”。

  据了解,像车、房这样的登记财产,法院一般的处理方法是,登记在谁名下就认定归谁所有。但是往往有人在买房买车时,为了表明诚意,便将财产登记在了对方名下。发生纠纷时,如果这一方不能证明确实是自己出资购买,登记在对方名下是为了方便两人共同生活,且从未表示过赠与对方个人所有时,那么他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其他生活中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法院会凭借当事人出具的付款收据、发票、合同等认定其归属。但是,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出资情况,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推定双方共有,或者归于正在占有使用的一方。

  另外,对于像服装、皮具、首饰等个人随身物品,因为不属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所以即便能证明是自己购买的,法院一般也按照赠与判归使用的一方所有。

  如何解决“AA”或者“奉献”

  情感本身就是“剪不断理还乱”,基于情感产生的问题就更是如此。法官程屹表示,要想减少纠纷,非婚同居者可签订协议,事先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或者在同居期间一开始就采取AA制的形式,谁买的东西就在票据、登记上注上谁的名字,两个人都出资的就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上。“但是,财产的划分本身就与感情的需要不相契合。如果一开始就把财产问题分得很清,很可能会影响感情。这本身就是两难的问题。选择同居生活本身就是一种博弈。如果两个人决定同居,最好一开始就做好"AA"或者"奉献"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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