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后,怎样能再次起诉?
【案情】
王舒翔与廖秋霞系大学期间自由恋爱,毕业后,两人在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女儿。由于工作业绩突出,王舒翔晋升为某进出口企业的部门经理,晚上开始频繁应酬,期间邂逅了一漂亮女子,两人关系发展暧昧。同时,回家后的王舒翔却脾气大了起来,经常打骂廖秋霞,愈演愈烈,夫妻感情恶化直至破裂。廖秋霞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生活,遂于2007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女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男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同年6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其后两人感情并无任何改善,8月,无奈的廖秋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法院告知必须等到上次判决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重新起诉有无时间限制。
廖秋霞在2007年6月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请求被驳回后,曾经于同年8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却被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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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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