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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判决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3 15:10:40 0人浏览

导读:

判决不离婚被告可以起诉离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婚姻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等条件。且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不予判决离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不予判决离婚
  •   1981年,长阳女子李某与同龄的青年陈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结婚初年,夫妻感情较好。但是,2008年,随着夫妻双双下岗,生活压力骤然增大,陈某为生活的事烦心,不再关心体贴老婆,夫妻俩缺乏沟通交流,渐渐感情生隙,时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多次分居。2010年8月13日晚,陈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时,一气之下竟举手打了李某耳光,致李某左耳鼓膜穿孔。昔日恩爱成烟云,李某在这段婚姻中看不到希望,遂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直到此时,陈某才意识到自己对妻子造成了多么深的伤害。开庭时,陈某后悔不已,他真诚地向法官陈述:“原告起诉的内容基本属实。我和原告之间从相识到相知相爱已几十年,感情基础是很牢固的。夫妻双方下岗后,彼此感情有些淡薄。原告对家庭付出很多,对我也忍让了许多。我沉默寡言,与原告交流不够,在发生家庭矛盾时,还打原告,这些都是我的不对。我对不起...

  • 城 市 人 民 法 院民事判决书 (2010)兴宁初字第 01393 号原告:***,男,1942 年 9 月 16:早 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庄镇 220号。 委托代理入周铁民,系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1941 年 12 月 20 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市连山区.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铁民,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残疾年过半百午直未娶。1993 年 6 月 15 日经介绍,与有过婚史的被告结婚。婚生没有生育,感情尚可。原告多来有 7 万多元存款,并有现金 5000 多元。201 0 年 6 月,原告因病院治疗,在治病取款过程中发现原告的存款已经为被告变更到被告名下,且被告拒绝将该款取出为原告医治,原告所有...
  • 离婚判决不公,能否上诉?不服一审离婚判决

    一审离婚判决不公,不服离婚判决能否上诉?

    NO.1婚姻家庭律师回复:

    可以上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上诉期限的规定:须在自签收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   核心内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首先应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及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

  • 起诉离婚一次开庭,如果认定感情破裂,能判决离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起诉离婚出轨,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 城 市 人 民 法 院民事判决书 (2010)兴宁初字第 01393 号原告:***,男,1942 年 9 月 16:早 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庄镇 220号。 委托代理入周铁民,系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1941 年 12 月 20 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市连山区.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铁民,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残疾年过半百午直未娶。1993 年 6 月 15 日经介绍,与有过婚史的被告结婚。婚生没有生育,感情尚可。原告多来有 7 万多元存款,并有现金 5000 多元。201 0 年 6 月,原告因病院治疗,在治病取款过程中发现原告的存款已经为被告变更到被告名下,且被告拒绝将该款取出为原告医治,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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