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总体上实行的是专权离婚制度。其特点是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离异的。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丈夫可因妻子通奸、不生育、浪费家财等理由而离弃她,还可以在负债的情况下,出卖妻子或把妻子交出以为债奴。
《古兰经》规定丈夫可以休妻。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七出”的规定也是典型的专权离婚制度。
“七出”是允许男子休妻、男家弃妇的七种理由 。《 大戴礼记·本命篇》云:“妇有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去,无子(为其绝世也)去,淫(为其乱族也)去 ,妒(为其乱家也)去 ,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去,多言(为其离亲也)去,盗窃(为其反义也)去。”
妻子违反上述“七出”中的一条,如 :不孝顺公婆 ,不生育儿子,与人通奸,嫉妒丈夫的妾,患恶性传染病,多嘴多舌,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丈夫就可休弃她。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以“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穷穷也),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忘恩也),不去。前贫后富贵(不背德也),不去。”意为给公婆服过三年丧的,曾与丈夫同甘共苦现在富贵的,无娘家可归的妻子,不能被休弃。
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在丈夫生前,不能提出离异;丈夫死后,也要守节,不得再嫁。
在我国封建社会,除了出妻的离婚制度外,还同时存在“义绝”与“和离”“呈诉离婚”三种离婚制度。
(1)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 。早在汉代,班昭在《女诫》上就说过 :“夫为夫妇者 ,义以和亲 ,恩以好合 ,……恩义俱废,夫妇离矣。”根据《唐律疏义》的解释,构成义绝有五种夫妻间及与相互的亲属间的殴打、谩骂、杀害、通奸的行为。发生这五种事由之一,经官府处断,夫妻的婚姻关系必须强行离异,否则就会被处刑。
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合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
(2)和离,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 。《唐律·户婚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夫妻感情不和,可以自愿协议离婚,并且不受处罚。但在封建桎梏的控制下,毫无经济保障,受着“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束缚下的妇女,实际上是无法实现和离愿望的。所谓的“两愿离”,主要取决于丈夫或夫家。
(3)出于特定缘由的呈诉离婚 。男方据以呈诉的理由有 “妻背夫在逃”、“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等 。 女方据以呈诉的理由有“夫逃亡三年不还”、“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妇”等。例如明、清律均规定,受财典雇妻妾与人者,除处以刑罚外,并勒令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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