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苏萱诉许世忠离婚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管苏萱,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柳州铁路局中心医院护士,住广西省柳州市鹅岗二区30栋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许世忠,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住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宿舍。
上诉人管苏萱因与被上诉人许世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9月6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苏萱、被上诉人许世忠均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由于性格的差异,在产生矛盾后没有正确处理,致使矛盾越来越深。虽经双方努力关系有所改善,但后又因同样原因再次产生矛盾并发生冲突,双方在此期间也曾写下结婚证书、协议离婚申请书、第187医院政治处证明、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均经一审和二审质证和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管苏萱与被上诉人许世忠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生育一女儿。自女儿出生后,夫妻虽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互不理睬。这在共同生活中是难以避免的,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理解,珍惜夫妻以往的感情,夫妻感情是能够重新和好的。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管苏萱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接受原审法院受理,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进行了法庭调解,因许世忠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原审审理程序合法。管苏萱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违反程序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许世忠离婚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许世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管苏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燕
审判员 胡曙光
审判员 蔡红曼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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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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