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勇诉沈志琴离婚纠纷案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陈树勇,男,汉族,一九七八年十月二日出生,获嘉县位庄乡陈位庄村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田世让,男,新乡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志琴,女,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出生,汉族,获嘉县位庄乡陈位庄村农民,现住新乡市双营新村。
委托代理人罗年松,男,新乡维 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OOO年十一月一日在本县位庄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OOO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前感情一般,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生一女孩陈梦。婚后,被告经常往外跑,所去何方也不告诉原告 ,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长期分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较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OOO年十一月一日在本县位庄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OOO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生一女孩陈梦。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也无存款和陪嫁、彩礼。
另查:获嘉县二OO二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368.9元。
庭 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树勇与沈志琴离婚。
二、陈树勇于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给付沈志琴人民币6000元。
三、婚生女陈梦由陈树勇抚养,抚育费自理。
四、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审 判 员 葛 逢 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鸿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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