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6年 前妻还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导读:
离婚6年,前妻还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纠纷案,认定其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因此,此诉讼不获法院支持。
高某与郑某于1997年8月28日结婚,于2003年7月18日离婚。当时两人分割的共同财产是一辆两轮摩托车,归郑某所有。
2003年1月期间,高某与郑某曾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双方单位和村委出具的证明为证。2003年5月14日,郑某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了房屋。同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商把房屋交付予之使用。
经高某申请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价值为323569元。但是,当时这一财产并未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时隔6年之后,高某才意识到自己应当享有这份共同财产,由此引发了这场案件。高某向法院提交的诉状称,离婚时郑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致使高某在起诉郑某要求离婚时未能全面行使享受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高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财产,其依法对该房屋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前夫郑某应向其补偿房款161784元。
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郑某称,与高某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完毕,高某无权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高某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双方离婚至今已差不多6年,高某的诉讼请求早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认为双方讼争的房屋系双方离婚前购买所得,该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高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高某与郑某于2003年1月期间申购经济适用房,双方于2003年7月18日离婚,从高某所在的村委出具的申购经济适用房证明看,离婚时高某是知道双方购买有讼争房屋的。因此,高某称郑某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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