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要求分割离婚后男方的补发工资
导读:
离婚时,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后,他获得了一笔补发的绩效工资,前妻找上门要这笔钱。男方认为钱是自己的,女方则认为这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并告上了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为离婚,男方放弃共有财产
现年37岁的廖某是南宁市邕宁区某小学教师。1998年1月,他与阿雪(化名)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6月,儿子小兵出生。之后没多久,两人经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闹着要离婚。
廖某诉称,从2002年起,阿雪开始怀疑他有第三者,经常借题吵闹,并时常查看他的手机,只要发现他手机里存有女性的名字,妻子都要拔打电话谩骂对方一番。而且妻子对他的父母不好,甚至恶语中伤老人。所以他要求离婚,并自愿放弃夫妻的共有财产。
阿雪则说,廖某所说的不是事实,她对两名老人都很好,主要原因是丈夫嫌她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并另寻新欢。她不同意离婚,如果对方一定要离婚,那么请求法院判决儿子由跟随她生活,并要求男方赔偿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离婚后,发现前夫获补一笔钱
廖某曾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去年9月,法院第二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阿雪携带抚养儿子,廖某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长大成人。
离婚时,这对夫妻没有多少共同财产,廖某每月领到手的工资为1000元左右。今年3月,阿雪发现前夫获得了一笔钱,这是学校给廖某补发的2009年全年教师绩效工资。阿雪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全部拿出来给她。
协商未果,阿雪于今年6月25日告上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得这笔钱。
法庭上,廖某辩称这笔钱属于他婚后的财产,而且这笔钱是双方离婚时不能预见到的,不属于他自愿放弃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因此不同意分割这笔钱。
法院判决,两人均等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廖某和阿雪两人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因此女方主张离婚前廖某应得的绩效工资6300多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阿雪抓住男方在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认为男方获补的绩效工资应全部归她所有。法院认为,这笔绩效工资是两人离婚后男方才获得补发的,男方在离婚时无法知道该款项。按照公平原则,这笔钱应由两人均等分割。
据此,邕宁区人民法于7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廖某支付阿雪3150多元。廖某不服,于7月30日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2010年08月01日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郑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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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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