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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包二奶现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07:23:52 人浏览

导读:

本文分析包二奶现象,包二奶是怎样一种行为,有什么什么表现方式,该如何定性?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整理包二奶有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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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包二奶”是指已婚男子在婚外供养女子并与之保持性关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女性,有的是为婚外的女性购置住房、汽车;有的是为婚外女性租房并提供生活费用等。有的当事人,包养的异性不止一个,有的多达7个、8个。“包二奶”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已婚妇女在婚外供养异性也属此类现象,不过,有的学者称之为“包二爷”。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沿海开放地区就已经出现了“包二奶”现象。如今,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包二奶”已是老百姓熟悉的一个说法。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婚外与他人同居,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又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的甚至生了几个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就是大家俗称的“包二奶”,也称“养小蜜”、“养金丝鸟”、“金屋藏娇”。与此同时,少数地方也出现了“包二爷”现象。

  即一些已婚女性无法长期忍受丈夫常年在外,为排遣寂寞,或不甘忍受丈夫在外“包二奶”,抱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心态,花钱长期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保持性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养小白脸”。“包二奶”的当事人涉及面广,有私营企业老板,个体户,外资企业管理人员,来大陆投资的香港台湾的商人,还有党政干部。据广东省妇联统计,1996年至1998年间,妇联

  接受这类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广东省有一位包工头,居然娶1妻5妾,先后生育了12个子女。

  目前,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提供房子、汽车、生活费等给婚外异性并保持相互间性关系,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2.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名义相称,长期一起生活,并保持性关系,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受害配偶也不易举证;

  3.有的长期包养暗娼,也被俗称为“从良”;

  4.有的甚至公开让妻妾共室,在这种情形下的受害配偶多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缺乏谋生技能,而被迫屈从于丈夫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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