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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现状、原因及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05:41:52 人浏览

导读:

社会抚养费是指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曾大幅上升趋势,所占比例较

  社会抚养费是指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曾大幅上升趋势,所占比例较大,而实际执结率与其他类案件相比一直低位徘徊,在一定程度上既制约着计生工作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影响着司法的权威。笔者拟从本院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的现状入手,分析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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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的现状

  1.案件上升幅度大。2002年—2005年,我院共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7件,2006年受理2件,2007年受理53件,2008年1—10月受理48件,从上述数据可见该类案件曾逐年上述趋势,特别是2007年上升幅度很大。

  2.执结率偏低。2002年—2005年共执结5件,2件中止,2007年执结34件,2008年执结30件。执结率60%多一点,低于其他案件的执结率。

  3.到位率偏低。在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中,社会抚养费的到位率在80%左右。

  4.和解率偏高。在上述执结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计生行政部门与当事人庭外和解而执结的。据统计,庭外和解率超过50%.

  5.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高。2007年我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3件,征收案件占72.6%,2008年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7件,征收案件占84.2%.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被执行人本身因素,导致履行状况差

  (1)部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拒不履行义务。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受传统“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不生男孩“不罢休”,这种状况特别在广大农村,还不同程度存在。在他们看来,社会抚养费是政府在罚款、创收;执行中普遍认为,这不是欠别人的债,不是犯罪,不履行无所谓,政府、法院不会拿那他们怎样,就是“抓”也不丢脸。由于上述思想的存在,被执行人一般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无疑增加了行政、司法的成本。

  (2)部分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履行能力欠佳。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当事人普遍生活在农村,“越穷养小孩”,他们本来经济状况就差,超生后,有的根本无力支付高额的社会抚养费。这类案件法院受理后,能够查明的财产一般只有不能变现的房屋,其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只能中止执行或程序终结,必然导致案件的执结率、到位率走低。

  (3)部分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导致执行不能。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外流,涌入全国各个地方,场所也不固定。一些被执行人一般年初外出,年底回家,法院平时根本找不到这些被执行人;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拖子携女,远走他乡,法院根本查不到其确切地址;还有部分被执行人中,男的外出务工或躲避执行,只有女方一人在家留守,由于孩子年幼,让法院难以对这类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原因的存在,往往导致执行不能。

  2.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执行效果不佳

  (1)相关部门不配合,执行难度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将违法生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的状况,修改为由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征收,这等于将乡财政收入外移,加之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与基层协调不够,导致基层一些部门、组织,表面支持,暗地在法院执行时却通风报信,加大了法院的执行难度。

  (2)私下协调,负面效应大。由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千差万别,计生行政部门有时会从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出发,有的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有的与当事人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有的甚至就是部分放弃。在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会相互打探,造成一些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也等待观望,或争取分期履行,甚至不惜动用人际关系争取少缴执行款。无形之中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造成执结率、到位率偏低。

  (3)计生服务不到位,加大执行难度。一是计生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有些当事人甚至认为,现在超生由罚款变更为征收是国家放松了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没有以前严格,可以生育二胎;另外一些育龄夫妇对其基本的生育权利、得到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的权利及其他相关知情选择权并不了解。二是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与以前比较有所松动。有些计生工作者认为新施行的计划生育法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对超生者又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只能等他们超生后再处罚,工作由以前的主动变为被动,常导致一些人“有恃无恐”。三是基层计生部门对超生户不主动介入。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征收对象主要是根据相关人员的举报,进行查处。近两年法院受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一般都是2004年、2005年左右的超生户,当年征收的微乎其微,这是变相导致近两年来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大幅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四是计生部门不加甄别的将征收案件一股脑地向法院申请执行。在这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就没有履行能力,不申请执行又拍超过申请期限,对能否执行到位并不关心,将压力“传递”。这类案件不但难执行,而且还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效应,使得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在等待观望。

  3.法律的缺陷,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市的制定的标准征收的,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而前些年由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变相采取卖户口的措施,使得农村相当大数量的农民,花较少的钱就能买到一个“居民户口”,而这些人仍然生活在农村,甚至经济状况就较差,一旦这类人群出现超生,在征收时却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征收, 他们根本无法缴纳高达十万元左右的费用。

  4.法院自身因素,使得一些案件未能及时执行。由于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执行的方法措施等因素,也与该类案件的难执行有一定关系。

  三、解决的方法及对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既涉及计生工作的开展,也涉及司法的权威,更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不但会激化矛盾甚至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切实执行好该类案件既是司法的要求,更是司法为民的需要,因此应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解决。当前,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page]

  1.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主要保证。农村人口养老问题是产生农村人口安全问题的核心问题,计生工作从根本上是为了促进人民利益的广泛实现。'独女户'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口养老风险及其他利益风险,都需要从政策和措施上保证得到有效规避,否则计生政策就可能间接损害群众利益。”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障机制的建立,变家庭养老为社会养老,才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关键。因此,国家应加强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和执行中遇到的窘境。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育龄夫妇及家庭的法制意识,努力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不依法生育的现象,减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此外,同时加大对社会扶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主动支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3.加强和改进计生工作。首先应加强计生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工作者应加强对广大计生对象的服务,千方百计地维护广大计生对象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计生对象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和赢得计生对象对计生工作的理解、支持。第二应加大计生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计划生育超生户要做到早发现、早做工作,早解决问题。征收决定作出后,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多做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超生户自觉履行,不要过多地依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加强计生工作的公开与透明。在能否享有二胎生育政策上,在抚养费征收金额问题上,要公开透明,拒绝暗箱操作,私下协议,做到公平公正,提高计生工作的公信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钝化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第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一方面,申请法院执行后,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另一方面,要注重抓“典型”、拨“钉子”,找准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又不愿意履行义务的对象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结后,配合法院做好宣传工作,促进面上计生工作的开展。

  4.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建议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出发,从今年4月1日起民诉法已将当事人的的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该期限可以中断延长。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也应对180天申请期限作出相应延长的调整,如1年甚至更长的期限,让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时有足够的选择空间,避免案件一股脑的流向法院。二是建议按当事人真实身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今社会户口性质已趋向于淡化,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已经不再依赖或决定于其户口的性质,而主要是看其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一改以往以身份性质来决定征收多与少的现象,建议立法应将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当事人当前真实身份或工作性质来决定征收标准,做到该多征的不应少征,该按低标准的不应多征,尽量减小当事人的敌对情绪。

  5.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执行中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办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动员和教育工作。首先应向被执行人开展说服教育工作,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的利害关系,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引和威慑作用,引导被执行人正确认识违法行为,以消除其误解和抵制情绪,督促其主动履行缴纳义务;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强制执行将导致其生活无保障的被执行人,可以先暂时裁定中止执行。其次对有可能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躲避执行的,及时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征收;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态度强硬、恶劣甚至妨碍执行的,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同时起到警示、威慑的效果。当然在讲原则的同时,我们更应注重人性化执行感化人心,做到以法育人,以情感人,在依法执行的同时确保社会和谐。此外,执行中应同时注重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如建立基层执行联络网络、灵活运用曝光制度等,以进一步提高该类案件的执结率与到位率。(江苏省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孙乃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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