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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学视角下的婚姻自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04:48: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近来出现了闪婚闪离等一些曲解婚姻自由原则、滥用婚姻自由权利等非常规现象,不仅给家庭关系带来危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其

  核心提示:近来出现了“闪婚闪离”等一些曲解婚姻自由原则、滥用婚姻自由权利等非常规现象,不仅给家庭关系带来危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家庭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和谐稳定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但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自由的私密空间。因而法律一直以来对其采取相对宽松的放任态度,并不过多的干预,而是更多的留给道德伦理予以调整。婚姻自由也作为个人享有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出现了“闪婚闪离”等一些滥用婚姻自由权利的非常规的现象,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父母离婚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会有极大的影响;其次,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家庭的破裂,会使部分人陷于痛苦之中,出现酗酒、打架寻衅滋事甚至产生要报复社会的扭曲思想,这影响到整个和谐社会系统工程的建设。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于这种非正常现象尤其是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应予以足够关注,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伦理学,是一门研究法治的人性内涵与价值的学问,包括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的学说。因此,我们可以从它协调法律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方面,汲取一些规制婚姻家庭这个特殊领域的新颖思路和有益借鉴。

  一、和谐的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家庭,是社会的起源、国家的原型。在西方,把家庭作为构建国家社会的基础的观点渊源已久,自亚里士多德起就形成一种共识。到了德国经典法哲学家黑格尔就有了更加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论调:家庭是以爱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是精神的自我表现(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170页)。因而,爱,就应当作为维系夫妻间和睦,家庭成员间友爱,家庭生活团结的重要基础。既然,以爱作为纽带才得以维系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那么,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各个方面,然而和谐的家庭关系应当是整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对于家庭关系的规范应当作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推进。

  家庭是通过婚姻构建起来的,那么,和谐的家庭关系就应当以和睦的夫妻关系作为根本。因而,建设和谐的夫妻关系,规范婚姻自由就成为建设和谐的家庭关系,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打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础的关键。[page]

  二、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1. 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落实:我国自1950年宪法以来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

  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将婚姻自由原则明确的予以规范。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者他人干涉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主要的,离婚自由是作为保障结婚自由的一种补充。

  自建国之初清理封建的包办婚姻恶俗、铲除禁锢婚姻自由的封建毒瘤时起,保障婚姻自由就不再仅仅是纸面上宣告的口号了,而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男女之间可以自由的缔结婚姻,不再需要忍受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而且结婚的手续有所简化,不再需要经过单位或者相关人员部门审查通过之后,手持单位开出的介绍信,然后再到相关部门填表申请,再经审查才能最终结合等繁琐的步骤;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自由也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离婚,在中国自古代至近代乃至现在都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来自内心根深蒂固的对于离婚的羞耻感,也有来自外界对于离婚的歧视和否定的伦理道德的舆论压力,还有来自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对于离婚之后生活无保障的恐惧感……这样受到多方面的种种禁锢,一段不幸的婚姻,当事人只能默默忍受着,或者是遭受不幸的一方,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之下甚至会采取一些诸如自杀或者杀死对方的极端的方式结束这样不幸的是生活。然而,无论哪一方都不会愿意用离婚的方式结束这段彼此痛苦的生活。但是,现代文明让离婚变得自由,而且整个社会也在慢慢的接受这样结束不幸婚姻的方式,正如黑格尔所言,当夫妻双方之间在性格上或者生活上变得水火不容、不可调和的时候,离婚是可能的。

  这样,从结婚自由到离婚自由的全面保障之下,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到全面有效的贯彻。

  2. 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现状及原因:近年来我国的离婚人数迅速上升。1980年以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粗略计算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世纪90年代,平均每10对结婚就有1对离婚。离婚的高峰年龄组在于35—39岁,大学文化程度的女性与文盲半文盲的男性人口离婚率最高(叶文振、林擎国《当代中国婚姻态势和原因分析》)。90年代初期,诉讼离婚的女性原告高于男性2.1倍,此后男性原告明显大幅度上升,离婚原因转为外遇型为主(陈敏《浅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及审理》)。据中国民政部门的统计,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page]

  至于离婚率升高的原因,笔者借鉴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女士的一些观点认为在我国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一、社会转型期、登记制度的简化对婚姻稳定带来的冲击。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另外,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二、妇女地位和素质的提高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妇女在经济和精神上越来越独立,不需要忍耐在别人的屋檐下,这绝对是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感情不好的夫妻可以顺利解体,保持婚姻关系的人都过着质量较高的感情生活,这是更和谐的社会状态。三、功利主义、现实主义思潮的影响。笔者认为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应该是现代社会人们不断受到功利主义、现实主义思潮影响,过于追求物质生活,使得人们对于婚姻采取轻率态度,草率结婚、盲目离婚、跟风追潮,这是某种程度上传统伦理道德的漠视和沦丧。

  三、法伦理学视角下婚姻自由的规制

  从法伦理学的角度看,对于婚姻自由的规范需要从伦理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在两者的互动关系中寻找可行措施。因为伦理道德与法律在保护权利与义务尤其是规制作为人权的首要代表的自由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重要关系。

  1. 法律规范婚姻自由的道德基础:在将婚姻自由纳入法律规范的同时要注重保障法律的道德性,从而增加法律的认同感、减少法律推行过程的阻力。笔者从一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一、严格结婚条件以及离婚条件的审查,注重婚姻基础的建立。针对因为结婚离婚法定登记程序的简化导致离婚率攀升这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我们应当借此机会修改相关法律对于结婚和离婚登记程序的规定,尤其是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结婚登记时,除审查原婚姻法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无配偶无近亲关系声明等相关文件外,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进行询问,虽然目前的可操作性相对比较低而且对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断完善,相信这样的约束,虽然目前还是很弱的约束,在强化双方当事人建立婚姻基础方面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能够有助于规制目前盲目结婚后草率离婚的现状。通过对于这些条件的严格审查,限制其在婚姻关系中的某些自由权利,给当事人造成一种心理上潜意识的压力: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慎重,不应当盲目草率。二、强化婚姻双方的法律义务感责任感,维护婚姻的神圣性。目前那些滥用婚姻自由原则,轻率结婚、草率离婚等损害婚姻神圣性的现象,是对婚姻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双方都有可能造成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对女性表现的尤为突出,因为目前有研究表明离婚妇女能够成功的再一次获得幸福婚姻的几率要比男性的低很多,而且花费的时间也会更长。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强化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以及在婚姻生活之中的责任义务,将一些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予以宣告,强制遵守,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否定评价的不利后果,而不只道义上的谴责和压力而已,这样就更加突出了法律重视强化婚姻的神圣性,要求从法律上规范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以及在维系家庭生活中的对彼此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构建和谐稳固和谐的家庭基础。三、增加离婚成本,注重对于无过错一方的合法保护及损害赔偿。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婚外情”“包二奶”“小三”等一方严重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造成离婚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增加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违法成本,当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以此种情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赔偿时,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将其进一步规范为无过错一方获得较多的损害赔偿(包括家事补偿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在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也可以将其定为法定情节,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甚至在必要的时候,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对方和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借此以增加过错一方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这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几率,减少类似理由滥用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形,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强化夫妻间尤其是在忠诚方面的义务感和责任感。[page]

  2. 道德调整婚姻自由的法律保障:在依靠道德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关系的过程中,将一些道德规范予以法律保障,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优势,提高整个社会的婚姻自由道德水准,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家庭是以爱为纽带连结起来的。爱,首先是自己不想作为一个人过孤单的生活;其次是在别人身上发现自己,也就是得到另外的一个人的可定,而另一个人也是有同样的感觉。而婚姻呢,又是以爱为基础的结合,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自愿放弃自己的独立个性,而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而共同生活的过程。

  西方法律渊源中我们可以借鉴到以爱作为基础建立婚姻家庭约束夫妻双方关系的理念,这样的伦理道德约束,是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固的得以维系的坚韧纽带,更加长久的得以延续的坚实基础。针对解决我国现实越来越流行的“闪婚”,也就是草率结婚的情况,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男女双方结婚的基础条件,强化双方缔结婚姻的“爱”的基础,从而增加婚姻长久性,稳固性。将“爱”作为缔结婚姻的基础纳入法律的基本原则予以规范,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不自由”,实际却是我们以后享有真正自由的保障。因为,没有“爱”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就真正成为围城真正成为坟墓了,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才是真正的禁锢真正的不自由。正如卢梭所言,每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但是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因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看到它在维系家庭团结,维系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效果,我们以应当从中汲取这样道德约束的内在的知耻的责任感,与守法义务感的自觉养成中着手,在构建婚姻和谐、维系家庭团结的同时,发挥和谐家庭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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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理学研空生)

延伸阅读:2011年新婚姻 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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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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