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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00:06:14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婚姻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自行解决,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我国法律有着管辖性原则,并不是随意一个法院就会受理。那么大家知道婚姻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在婚姻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自行解决,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我国法律有着管辖性原则,并不是随意一个法院就会受理。那么大家知道婚姻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纠纷处理原则

  我国《婚姻法》

  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二)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二、婚姻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并且可以说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而在具体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当然,由于离婚纠纷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则确定法院的时候也就有其他的特殊情况,这点大家要注意。

  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婚姻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相关内容。从国家方面来看,我国的法院有着严密的分布,法律中的管辖权也规定的各个法院的权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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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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