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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需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5:30:13 人浏览

导读:

8月3日下午,南都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遗产继承案件,新会区一女子手持已故母亲的遗嘱,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部继承母亲的遗产。但法院认为,老人是文盲,遗嘱内容为他人代写,落款处只有指纹...

  8月3日下午,南都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遗产继承案件,新会区一女子手持已故母亲的遗嘱,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部继承母亲的遗产。但法院认为,老人是文盲,遗嘱内容为他人代写,落款处只有指纹,并无老人签名,且遗嘱见证人全部是该女子的好友,不具备法定资格。最终,江门中院二审判决老人所留遗产由子女5人均等继承。

  遗产起争议 长女全部继承?

  南都记者了解到,黄老先生和梁老太太在新会区会城镇购买了一套房子,黄老先生去世后,梁老太太一个人独居,生活起居由5名子女轮流照顾。2014年4月,黄某环姐弟三人带母亲前往公证处欲办理老人的遗产继承公证,出门前老人称遗产由长女黄某环、长子黄某光和次子黄某胜共同继承,到了公证处后,老人却改口说遗产只由长子和次子继承。对此黄某环表示,若只把遗产给儿子那遗嘱公证就不需要办了,因此老人最后没有办理公证遗嘱。

  同年9月,梁老太太因病去世,子女五人对继承梁老太太遗产的份额产生争议,对簿公堂。长子黄某光认为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姐弟5人共同继承。长女黄某环认为遗产应归己所有,理由是其手上有一份母亲生前所立的遗嘱,其内容载明梁老太太的全部遗产由其继承,与其他子女无关,但落款处只有梁老太太所按指纹,并无老人的签名。

  老人是文盲 见证人无法定资格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分析,梁老太太属于文盲,连本人姓名也无法自行书写,对一般的书面文义也缺乏基本的辨识能力,无法核实由他人代写的遗嘱是否如实记录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该遗嘱的代书人、现场证明人和见证人皆为黄某环的多年好友,其身份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该遗嘱在订立过程中因为见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而导致遗嘱无效。

  此外,梁老太太作为一名母亲,其在作出重大遗产决定之时即使有所偏向,也不至于完全不照顾其余子女利益。故该遗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鉴于黄某环主张的遗嘱继承不能成立,老人所留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各子女均等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见证人需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继承法》十七、十八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需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确认,且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黄某环所邀请的代书人、在场证明人和见证人皆为多年好友,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遗嘱见证人的法定资格,不能产生遗嘱有效见证的法律效果,故认定该遗嘱为无效。

  (原标题:江门文盲母亲留下遗嘱,长女全部继承?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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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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