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代女儿卖房 代理行为有效
导读:
两年前,母亲将女儿晨晨拥有产权的一套房屋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随着房价的飞涨,母女俩悔意顿生。为了弥补当初的“错误”决定,晨晨以母亲无权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掉为由,将母亲和买房人张女士一起告上法庭。由于母亲的卖房行为已构成了法律上表见代理的行为,日前,晨晨的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
现在独生子女多了,就常见这样一种现象,父母攒钱买房后,却把房屋的产权记在了儿女身上。本案的起因就缘起于此。虽然晨晨还在读书,却已拥有了一套产权房。前年6月,她母亲将这套房屋以总价五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张女士。张女士在购进房屋后,出租他人,每月得租金400元。孰不知,这两年中房价飞涨,同样的房屋价格早已今非昔比。母女俩后悔当初,想追回已经失去的利益。今年3月,晨晨将母亲及买受人张女士都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女士返还房屋,并要张女士返还租金4800元。晨晨在诉状中称,母亲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其在知晓此事后要求母亲将房屋追回,母亲在向张女士提出返还房屋的要求时却遭张女士拒绝。法庭上,晨晨母亲的辩称宛如原告。她说,在房屋出售后,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因此我的意见是要张女士将房屋返还,同时愿意退还张女士五万元。而被告张女士坚决不同意晨晨的诉请,并陈述了两点意见。一是晨晨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却尚在就学,并无收入来源,房屋实际权利应在其父母。出售房屋是原告家庭协商一致的,双方间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二是晨晨的母亲在收取房款的当日即交付房屋,嗣后还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交付。对方在近两年时间内,从未向其主张权利,现由于房价上涨才恶意提起诉讼。
晨晨的母亲在收取房款当日即将房屋交付,其行为使张女士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法院予以确认。而根据晨晨的陈述,在其母亲出售房屋后不久即已知晓此事,却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未通过合法途径向张女士主张权利,该陈述有悖常理。现晨晨称其母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的诉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鉴于晨晨母亲的代理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而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晨晨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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