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关于结婚证领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的处理
导读:
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时,对方未亲自办理,系他人代办,故结婚证无效。或因一方当事人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他人名义或者身份领取结婚证,或者一方以虚假的身份登记结婚。此时会出现,结婚证上的当事人非真实同居生活主体,如果真实同居主体要求离婚,法院怎么办。
调研中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登记部门审查不严造成,仍应由登记部门处理,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部门目前对类似情况均不作处理,法院再不受理,则当事人如何救济。经与民政部门同志沟通,他们认为,民政部门只对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进行撤销登记,对因当事人弄虚作假而造成结婚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由法院处理。
对此,我们认为,虽然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较过去取消了“管理”二字,但究其行为,仍属行政行为范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以外,如果结婚证领取有瑕疵,不属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因此,如当事人提出结婚证非当事人本人亲自领取,而要求撤销登记证或不予认定结婚证的效力,则法院可建议当事人向民政部门提出,如民政部门不予理涉,当事人可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当事人如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那只能是提起离婚诉讼而实质上解除关系。
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自己非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则法院不宜以离婚诉讼解决,而应根据当事人同居状况,以是否符合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欲撤销结婚证,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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