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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双胞胎女儿非亲生 妻子违反忠实义务赔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21:22:50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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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气愤的秦某认为和李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便向法院提出要求与李某离婚,双胞胎由李某携带抚养并自行支付抚养费,李某支付秦某10万元过错赔偿金。

在法庭上,李某称,两个女儿确实不是秦某与她亲生的,因为她和秦某均是O型血,而两个女儿均为B型血,但李某对两个女孩是她与谁所生的也不清楚。因此,她同意与秦某离婚。但由于秦某在发现小孩并非其亲生后,便将她及两个女儿赶出家门,因此,她不同意支付离婚过错赔偿金。

法院:妻子应支付过错赔偿金

南宁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和李某在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李某亦明确表示同意,应准予离婚。双胞胎女儿虽然是在秦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但李某自认两个女儿并非其与秦某亲生,且有两人及小孩的血型化验单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双胞胎并非秦某和李某共同生育的婚生女儿。因此,秦某与双胞胎女儿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双胞胎女儿应由李某携带抚养,并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秦某和覃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非婚生育子女,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给秦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其行为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因此,秦某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主张李某支付离婚过错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秦某主张过错赔偿金10万元过高,结合李某以后还要自己抚养两个女儿,经济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万元。

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秦某和李某离婚,双胞胎女儿由李某携带抚养,并由被告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李某赔偿秦某离婚过错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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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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