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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16:16:12 人浏览

导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法院会综合考

  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标准应当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标准应当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的有无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关系破裂,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为一定程度的破裂、严重破裂、完全破裂三种情况。婚姻法所谓“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得判决。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二是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前两种结果均无须判决,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作出判决。因而,尽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尚未进行调解和调解程序还未结束的案件,不能判决离婚。

  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

  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调解无效,仍然存在两种可能,或是感情破裂、一方坚持不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再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决定是否判决离婚,而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知识延伸: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判决离婚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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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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