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认为,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
在我国,夫妻关系的确立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虽然有的男女双方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已经同居,但
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该如何保护自己?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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