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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联系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14:20:52 人浏览

导读: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那么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联系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那么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联系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联系是什么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联系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提醒当事人要注意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之间存在的区别。如当事人因事实婚姻发生纠纷时候,也可结合具体情况向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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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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