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导读:
古某(男,25岁)与邓某(女,20岁)于1995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6年初,古某与邓某向双方父母提出结婚。双方父母一致反对。古某与邓某为躲避家人的干涉,到县城租房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所需费用用古某打工的收入支付。邓某无工作。1996年8月,古某在打工过程中因事故身亡。古某的父母认为古某在与邓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以古某的打工收入购买的。古某与邓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邓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大部分由自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古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而应当作为古某的个人财产,由古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古某与邓某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由于双方的父母的干涉,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到县城租房同居。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抱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以,对古某和邓某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之后,对古某应得的部分由邓某和古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时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解释(一)》考虑到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实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然后逐步过渡到不承认主义。同时,解释后于《意见》公布实施,所以对《解释(一)》实施后的此类型案件应当优先适用《解释(一)》的规定。
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古某因意外死亡。邓某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按照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古某与邓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邓某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该财产是古某以其打工的收入购置的,是古某的个人财产。《意见》还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
现代社会很多人都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这两种行为混为一谈,很多人都认为自己不领证就和他人以夫妻关系相处的行为是事实婚姻,但现实并非如此。那么,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案件的具体政策如下:(1)根据上述《意见》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在没有正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已经正式废除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如今法律早已不承认事实婚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