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有哪些不同?
导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结婚以
后应该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按时办理的
应该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是补办的结婚证,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
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没有办理登记
手续的,一般认为是非法同居。
(2)我国实际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并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如
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CD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
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
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
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
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遁用《婚
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自1994年2月1
日之后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区别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意义。
①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一般按共有
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财产,一般按个人财
产对待。事实婚姻中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以及双方各+
自继承和受赠财产,一般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
②如果没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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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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