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与丈夫离婚 让儿子当庭指证爸爸与人同居
导读: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秦杏 记者 张璐) 为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找来十几个邻居“联名上书”,还让11岁的儿子出庭指证“爸爸与其他女人睡在一起”。法院却认为,凭这些不能认定男方确有过错。 近日,秦淮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判决。
朱静(化名)和王宇(化名)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生了儿子小明(化名)。王宇是机关工作人员,收入稳定。朱静婚后没有工作,几年前开了家服装店。2001年开始,朱静发现王宇与一女子来往密切,双方经常为此吵架。
去年7月,王宇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两人的关系更加恶化。去年9月,朱静从家中搬出,双方开始分居。11岁的儿子小明则有时与父亲一起住,有时与母亲一起住。去年底,朱静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案件审理阶段,朱静偶然得知,王宇竟把陌生女子带回家过夜。小明告诉她:“爸爸与一个阿姨一起睡觉。”一些邻居也向她“通风报信”:“王宇最近跟一个年轻女子同进同出。”朱静为此愤恨不已,她认为这些都是王宇有外遇且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因为王宇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她应该分得大部分。
日前,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朱静出示了由14名邻居签名的“证明”,证明他们曾看到王宇与一年轻女子在楼内同进同出。还有多名邻居出庭作证。儿子小明也出庭指证爸爸。但对于这些证人证言,王宇均予以否认。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有确切证据证明王宇“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居住”,才能认定他有过错。而朱静虽然“费尽心机”找了不少证人出庭,但证人和小明的证言都不能证明这两人持续稳定地住在一起。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宇与朱静离婚;小明由朱静抚养,王宇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两人共有的房产归小明所有,朱静有居住权,补偿王宇人民币4万元;夫妻共有的存款、王宇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以及其在单位所持有的股份,均由两人平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妻子为爱出走,不顾丈夫不顾孩子,和别的男人租房同居。丈夫设计审情敌,兴师动众找来众亲属,又是耳光又是非法拘禁,却连累老父一同触犯了法律。以下为您介绍详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在我国是属于非法的关系,当然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同居关系中可能又会涉及到事实婚姻。下面为你整理了2021年
6月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妻子因与婚外异性同居怀孕,起诉与丈夫离婚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女子李某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