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导读:
实务中,离婚因为财产分配问题闹到法庭的情况很常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婚内个人财产。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想必大家都很想知道吧,下文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方式?
在财产的分割方式上,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
这适用粮食、现金、存款等可以直接分割、不会产生价值贬损的财产。
(二)价金分割或价格补偿
对于车辆、字画、古董等无法直接分割的财产,可以将实物进行变卖,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这就是价金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一方作为补偿,这称为价格补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哪些因素?
(一)考虑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的分割。
(二)考虑一方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
(三)考虑生活的需要
对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四)考虑财产来源
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的,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
(五)考虑对家庭付出的大小
双方当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当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补足。
(六)考虑是否存在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的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官网,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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