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受到损毁能否获得补偿?
导读:
导读: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到损毁、贬值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本文列举了两个案例,通过案例,我们能够清楚认识到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网婚姻法律栏目组总结提供。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法律常识我在多篇文章中都有所涉及。但是不可避免的,婚前财产很难从婚后生活中分离出去,甚至婚前财产都会用于婚后生活之中。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婚前的个人财产随着时光的流逝,会在婚姻生活过程中逐渐消耗、损毁、贬值。名为个人财产,但是却在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贬值,一旦离婚,一方是否应该给予另一方财产补偿呢?
案例一
1996年李先生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当时李先生还是单身。1998年与余某结婚时,李先生特意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以后,这辆富康车成了李先生与余某的主要交通工具。2000年余某与她的两个弟弟先后取得了驾驶执照之后,都来用该车“练手”。如今两人要离婚,分歧就在这辆车上。李先生认为这辆车虽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但主要是夫妻共同使用。而且由于她两个弟弟的缘故,汽车已经严重损毁。为此李先生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对自己进行补偿,但遭到余某的严辞拒绝。
就本案中,李生要求余某应该对汽车损毁给予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两人离婚时分割的财产,除了婚前财产各归个人,其他可分割的就是婚后共同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了。
案例二
陈静与丈夫李生结婚的时候,除了房子是陈静父母出资购买,家具、家电等等都是由李生购买。但是随着婚姻生活的日益平淡,在北京长大的陈静发觉与来自农村的李生有越来越多的分歧,经过几番争吵后,陈静和李生协议离婚。房子是陈静父母在俩人结婚前购买,写的是陈静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已经价值翻了两倍。李生认为,家具家电是自己购买,用于婚后生活,但是现在已经严重贬值不值钱了,因此离婚财产分割中,陈静应该给自己一些经济补偿。
就本案中,李生要求陈静应该对贬值财产给予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两人离婚时分割的财产,除了婚前财产各归个人,其他可分割的就是婚后共同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了。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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