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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20:10:18 人浏览

导读:

摘要: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表现的形式不同,分割所适用的原则和方

  摘要: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表现的形式不同,分割所适用的原则和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关键词: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方法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表现为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分离,也表治 ?蚱薏撇?姆指睢U饩褪撬 ? 离婚不仅终止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 同时也终止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分割财产时先排除夫妻个人财产,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 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该规定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不宜操作。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应如何具体分割呢 ? 笔者认为必须遵守下列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 分割的原则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离婚时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家庭中往往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通常男方高于女方。然而,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实行区别对待。另外,在实践中,有些农村地方,如在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都得不到保障,也就是说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受到损害,因此,该条款特别增加一款,即夫妻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从法律上对损害离婚夫妻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权,只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权利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根据我国国情所制定的。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难,坚持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时 , 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 并应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 ,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 ,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种生产资料特别技能、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用的一方 , 以有利于发展生产 , 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不能分割的 , 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 , 以合理的调整或作价处理。另一方面 ,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 , 分割时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 , 以方便生活 , 物尽其用。

  4 、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根据新婚姻法第 46 条之规定,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5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6 、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离婚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分出夫妻共有的份额再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二 分割的方法

  1 、原则分割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等方式。这样分割的依据,是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如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要求,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等情形。

  2 、具体分割法

  具体分割的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合伙经营的财产、生产资料、当年无受益的养殖种植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等。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司法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

  ( 1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应包括家庭拥有的汽车、拖拉机等。分割的具体办法,是分割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也可以另行采取分割办法。②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属于合伙的共有财产 , 合伙未经清算 , 无法确定个人的部分,因而无法分割。处理的办法是,将入伙的财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另一种办法是,将入伙人财产分为两个股份 , 双方均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但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③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分割的只能是收益部分和经营权。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④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 , 归一方所有,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⑤共有的股票、债券。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股票一般面值各半分割,各类债券要考虑它的增值情况,合理分割。⑥对不易分割的夫妻财产,如双方协议不成时,按处理时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古董、名贵字画等应由有关部门予以估价。 [page]

  ( 2 )关于房屋。通常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分割中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结合起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以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

  ( 3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 ,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地区土地、果园大部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家庭承包的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积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理时,又增加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相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最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视情况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共同劳动互相扶助而累积的财产,凝聚了双方对婚姻所贡献的情感、智慧和心血,这份物化的婚姻的果实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如何做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是夫妻财产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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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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