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仨月丈夫要分房产 法院判决:购房款归女方
导读:
据办案法官介绍,市民汪女士和丈夫邱某经过自由恋爱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最初,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睦,但是从2003年起,丈夫邱某经常不回家,有时还对汪女士进行打骂。2007年1月,邱某逼汪女士离婚。由于协议离婚时双方没有财产、房产,孩子归汪女士抚养。离婚后不久,邱某说自己心生悔意要求复婚。汪女士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在离婚后的第三个月与邱某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不久,邱某让汪女士向亲属借钱买房子,表示要“好好过日子”。汪女士向亲属借了31万元,于当年5月订购了一套房子。等房子买完了,邱某又开始不回家了。去年7月份,邱某突然提出离婚,并提出分割房产。至此,汪女士才恍然大悟:丈夫邱某根本不想复婚,只是想骗取财产。为给自己讨个公道,汪女士将丈夫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与汪女士夫妻感情破裂并已分居,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关于购房首付款的问题,双方在2007年1月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没有共同财产。2007年4月复婚,同年5月汪某即签订《定购房屋意向书》并交纳了首付款31万余元,开发商给汪女士出具了交款收据,足以证明此款是汪女士借款交纳。因双方复婚后均没有积蓄且复婚仅1个月,故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邱某在诉讼中主张其向亲属借款31万元用于交纳房款,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交纳房款,因此购房首付款应归汪某所有。
据此,市法院终审判决:邱某与汪女士离婚,女儿由汪女士抚养,邱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31万元的购房首付款归汪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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