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现在很多夫妻年轻的时候可能不想要孩子,等到想要孩子的时候,可能已经过了最佳的生育年龄段,这个时候如果还想要孩子也许会选择领养一个,那么领养小孩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例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以上程序均合法完成以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领养小孩的条件是什么”全部内容。想要领养孩子,首先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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