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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小孩归女方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1-26 14:15:39 人浏览

导读:

一般而言,哺乳期离婚小孩归女方,因为婴儿尚在哺乳期内,应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法律没有对哺乳期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属于哺乳期。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哺乳期离婚小孩归女方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般而言,哺乳期离婚小孩归女方,因为婴儿尚在哺乳期内,应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法律没有对哺乳期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属于哺乳期。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哺乳期离婚小孩归女方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哺乳期离婚小孩归女方吗

  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此情况只能由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处理,具体争议问题,建议面谈以能够全面处理!

  二、哺乳期的孩子,离婚时的抚养权的案例分析

  2015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同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16年4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2月15日生一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7年1月23日,因婆媳发生矛盾,原告于次日回娘家居住,婚生女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2018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女的抚养权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婚生女未满两周岁,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被告认为原告因婆媳矛盾,就将不满二个月的女儿丢弃不顾,独自回娘家居住,未尽到母亲应尽责任。故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一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随父方生活。本案中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于2017年1月23日将不足二个月的女儿留在家中,自己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不论原告离家出走的原因如何,其行为直接导致尚在哺乳期的女儿不能正常接受母乳喂养,显然未对女儿尽到母亲应负的抚养义务,考虑到目前女儿仍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

  法院在判决离婚有关孩子抚养问题时,一般来说,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孩子应随女方生活。现行法律没有对哺乳期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属于哺乳期。但本条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孩子的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的话,孩子的抚养权也可能判给孩子的父亲。本案中的母亲就是,抛弃了不满二个月的孩子,一直未尽义务。在孩子父亲具有抚养能力并要求抚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时母亲离开年幼的孩子并非本人意愿,也可能是被男方赶出家门,孩子被男方控制无法见到。这种情形女方需要保留证据,将来可以向法院提供,争取孩子抚养权。

  三、哺乳期的孩子,离婚时的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关于哺乳期离婚小孩归女方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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