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21:55:55 人浏览

导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1-12-30生效日期:1991-12-30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文号: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1990年10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沪环保综〖1990〗第197号文《关于重申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30 生效日期: 1991-12-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1990年10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沪环保综〖1990〗第197号文《关于重申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已颁发一年了,经过一年来的试行,取得了较好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坚决贯彻环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量人为出、勤俭节约、实事求是”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沪环保综〖1990〗第297号文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区、县征收排污费提成比例原则上按沪环保综〖1990〗第297号文执行。超额完成征收排污费部分按5%的提成比例分配各区县、各直属单位按市环境局每年下达的使用额度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借款和委托银行贷款,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单位或三产投资,收取现金和实物进行私分。环保补助金存款利息,应全部纳入全金。   二、各区、县、各直属单位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沪环保综〖1990〗第297号文执行,由市财政局核定、市环保局批准的预算指标,项目内容使用。资金的使用,必须突出重点,主要用于综合性治理措施、示范性工程以及有关科研项目,(以上二项要逐步达到占整个支出的49%),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费应在下达的额度内控制使用。
  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费,不得用于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更不得用于三产,请客送礼、乱发奖金、津贴、实物、支付党、团、工会活动经费和各类赞助、捐款等,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福利费、奖励费等必须专项报批。   三、街道、乡镇环境监督员的经费,仍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年初核定人员,经费包干使用,结余部分可用于解决监督员的住宅用房,福利待遇参照所在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各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析人员经费、业务活动费、福利费等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单独核拨,各区、县不再划拨所在区、县排污收费监理分所环保补助资金等经费,同时,各区、县环境保护局不得向各区、县排污收费监理所收取水电费、房费、汽油费等。   四、完善专项拨款以及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凡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说明,由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保部门签注审核意见,交财务部门核定拨付经费,各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反馈并会同主管部门认真验收。   五、为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更有效地管好用好环保补助资金,上海市环保局将建立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所下达的课题都不得作为横向收入),和奖励基金等(另行发文)。   六、为了管好、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审计和财务机构,增加财务力量,严格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严格拨款和用款的审批制度,各区、县提成比例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按季拨款,各直属单位、各处、室的年度用款计划均由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年内计划核拨,调整预算或计划外用款由分管财务局长签字。各区、县、各直属单位100元以上的用款都须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才能审核拨付。   七、各区、县环保局、各直属单位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按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每年联合下达的年度编制预算说明编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或调整支出预算经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支出预算经费、项目内容分别轻重缓急使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时发现违反规定不按核定的预算支出的现象,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市环境保护局有权暂停拨款,对拒不纠正的,将按财经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