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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8:48:56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2-05生效日期:2002-02-05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2]22号各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 2002-02-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是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明确指出:“《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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