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8:19:18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8-13生效日期:2002-08-13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2]98号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2]98号
  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因工作需要,各地环保局经批准为原环境监理人员制作了环境监理服装,绝大多数地方环保局使用了我局统一定点制作的环境监理服装和执法标志,有力地促进了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也有一部分地方环保局使用了非统一定点制作的服装,样式、标志各异,影响了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为更好地树立环境执法权威,我局已决定将“环境监理”机构统一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环发[2002]100号)。根据这一要求,结合现场执法工作的新特点,我局组织设计了新款环境监察服装及执法标志,并已通过审定。为保证这项工作的一致性、严肃性,维护环境监察工作的整体形象,新款环境监察服装和执法标志仍由南京银燕服装厂统一制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快为环境监察人员配备环境监察服装及执法标志。已经着装的地方在2003年底前完成新款环境监察服装及执法标志换发工作。
  二、着装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必须制定着装规定,加强着装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着装的环境监察机构,不得通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其环境监察人员不得颁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