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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5:21:29 人浏览

导读: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4-07生效日期:2003-04-07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2003]28号各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四氯化碳是《议定书》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缔约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控制并淘汰其生产和消费。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我国制定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并与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签订了《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定》。承诺通过实施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逐步削减并淘汰作为生产氯氟烃类物质(CFCs)主要原料及作为助剂、清洗剂的四氯化碳。为实现该目标,必须严格控制四氯化碳生产建设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   二、已有的副产四氯化碳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属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书面承诺,自行采取措施对四氯化碳进行无害化处置(包括销毁),确保四氯化碳产量为零。附件列出了生产过程中产生四氯化碳的产品。   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四氯化碳单产装置(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副产四氯化碳装置(线)建设项目需由项目所属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书面承诺其处置方式后,方可由各级环保部门批准。   四、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批准建设(扩建、改建)四氯化碳生产建设项目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附件: 生产过程中产生四氯化碳的产品
1. 甲烷氯化物:包括采用甲醇法和天然气热氯化法,生产一氯甲烷、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副产四氯化碳;二硫化碳氯化法单产四氯化碳等;
2.四氯乙烯(四氯乙烯和四氯化碳联产):包括C1~C3烃的全氯化法和烃及含氯化物高压氯解法等。
20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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