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动态 > 辽宁出台水污染防治方案 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辽宁出台水污染防治方案 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0:30:14 人浏览

导读:

日前,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召开会议,部署落实《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工作。会议要求,要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把握好时间节点,制订具体计划,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落到实处。...

  日前,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召开会议,部署落实《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工作。会议要求,要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把握好时间节点,制订具体计划,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落到实处。

  据悉,由辽宁省政府近期印发的《方案》提出,将大力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环境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根据《方案》,辽宁省将编制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重点整治辽东湾、锦州湾、大连湾等海湾污染。实施河口整治和恢复工程,重点整治辽河口、大凌河口和小凌河口等入海河口。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在沿海地区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的海域新增排污口,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2020年年底前消除劣五类水体。

  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方案》提出,辽宁省将大力实施渤海、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省管辖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2016年年底前完成黄海生态红线划定。

  在实施海洋生态修复方面,《方案》明确,要加大对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4类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方案》提出,要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建成盘锦市和旅顺口区国家级海洋文明建设示范区,建立一批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海洋特别保护区。

  同时,《方案》明确,要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计划指标,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原标题:辽宁进一步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