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审查有关问题通知
导读:
颁布单位:浙江省劳动厅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浙劳力[1995]98号
适用范围:浙江
颁布日期:1995-6-5
实施日期:1995-6-5
废止日期: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证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现就集体合同审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一方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企业一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附送以下材料: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证明;签约双方的资格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工会组织成立批件的复印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而由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推举协商代表的应有民主推荐的决议);《集体合同报送表》(见附件一)。
三、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二)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双方各一份,劳动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四、 劳动行政部门应刻制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便于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五、集体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2.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准予登记的。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和管理集体合同,积极指导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促进和规范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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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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