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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09:10:07 人浏览

导读:

【阅读全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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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更好地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按照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民事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忠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个别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有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合同权责约定不明晰等,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我省服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环境,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者。

  二、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受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严禁公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杜绝不从实际出发、急于求成、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没有印制格式合同,参照格式合同文本,合理设置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还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page]
  (四)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行政机关发现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发生合同履行困难情形的,要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应该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五)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由该单位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单位管理。政府管理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受政府委托或经授权代表政府签订的合同,由政府管理。

  三、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好合同签订工作,特别要组织好合同谈判协商、文本的起草和保密等工作。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交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
  (二)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结果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有法律瑕疵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减少或者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严格签订合同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形象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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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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