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成立赠与?(中)
导读:
可见,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只是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
因此,本案中,虽然该门面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上登记的名字均为原告李某,但并不因此就最终认定该门面房的权利人为原告李某,只是可以推定原告李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如果王某和被告李某某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法院就应该确认王某和被告李某某为真正权利人。
二、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成立赠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一规定应理解为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是接受其他人而不是自己父母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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