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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0 09:51:19 人浏览

导读:

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行使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

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考答案: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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