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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故性医疗损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8 08:38:00 人浏览

导读:

非事故性医疗损害1?医疗损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的人身、财产和精神造成的损害。对此,应注意四个方面:(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是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或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所构成的是非法行医侵权损害。(2)医疗行为是行为主体依其资

非事故性医疗损害

1?医疗损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的人身、财产和精神造成的损害。对此,应注意四个方面: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是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或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所构成的是非法行医侵权损害。
(2)医疗行为是行为主体依其资格可为的诊疗护理行为,至于在具体行为中是否非法则在所不问。依其资格不可为而为之即是非法行医。
(3)“造成”一词只表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不表明医疗行为的合法与否。
(4)损害通常是人身损害,但不排除财产和精神的损害。如误诊等致耽搁医治的,虽然未导致人身损害,但加重病情势必导致财产损失(医药增加),或者耽误患者重大事情(如高考)导致精神损害。
2?依据行为人主观心态和损害对象不同,非事故性医疗损害有三类:
(1)医疗故意损害。如医疗机构明知或应知医药器械不合法而购买使用,致使患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2)医疗过失损害。包括对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且损害达到法定最低程度的医疗事故,和未达到法定人身损害程度及造成患者财产或非财产损害的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
(3)无过失医疗损害,包括无责任医疗损害和有责任的无过失医疗损害,如无过失使用不合格药品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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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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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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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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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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