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规定转租,承租人不得转让
导读:
申请人林先生租用了被申请人王女士位于市区一店面用于经营母婴用品,租期三年,每年租金为22000元,每半年付款一次。双方还约定:期满后如续租,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申请人支付了半年租金11000元后开始经营,由于经营不善,生意惨淡,林先生就将该店面转租给他人。王女士得知后,直接将店面锁起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林先生以王女士不同意转租,其受到经济损失为由,要求王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22000元。
林先生认为,自己租用王女士的店面经营使用,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支配权。王女士则认为,林先生将店面盘给了他人,等于进行了转租,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此项。
泉州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没有约定在承租期间可由承租人转租的条款,且被申请人也不同意转租,因此,林先生的赔偿仲裁请求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该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双方没有约定在承租期间可由承租人转租的条款,且被申请人也不同意转租,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文来源:东南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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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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