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导读: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合同的担保
A.个人承租的,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并应有两名以上的保证人。
B.合伙租赁、全员租赁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担保财产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C.企业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在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当承租方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2)有关租金的计算
租金是企业租赁制核心内容,也是承租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何确定和计算租金,各地实践也不相同。比较典型的做法是:
A.将租金分为纳税租金和不纳税租金。前者以租赁当年的资产租金率(即资产利润率)为基数,每年递增一定比例,乘以当年初实有资产,得出租金数;后者即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折旧基金及大修基金。
B.基数递增租金。即由租赁双方商定各年度的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在此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出实际租金。
C.固定租金制。即租金数额不因利润增减而变动。
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应依具体情况灵活择用。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些计算方法。确定租金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等各方面的利益。
3)关于承租方的收入
承租收入从广义上讲包括租金,承租方收入及风险保证金。根据我国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个人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资金,预支生活费。对于租赁经营所得,承租方应先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然后再划分出承租方的实得利益。除个人承租外,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资金的5倍,其它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
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应得收入的后,承租收入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完不成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以该风险保证金抵补。
4)关于承租前债务的处理
其原则与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是相同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将此考虑在内。如果清产核资时对债务债权疏漏,应当由承租方以企业的名义受偿或清偿,然后在租金收入中加上受偿的债权份额或从租金中减去清偿的债务数额。
5)关于租赁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
与企业承包经营不同,在企业租赁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的新增资产不一定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具体有下列五种情况:
A、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全民或集体所有。B、个人租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该投资者所有。C、合伙租赁时,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D、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产,产权属全体职工。E、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属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经营管理(全民企业)。租赁期满时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折价卖给出租方,并对利用承租方新增资产创造的利润,可以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分成,归承租方所有。
6)关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争议的处理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国务院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列》第二十二条规定解决(通过仲裁方式)。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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