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三十年租赁合同 被判部分无效
导读:
2001年1月,原告安乡县农业局与被告孙某签订了一份门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0年,租金155 000元。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变更合同约定,未果。原告遂向安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中租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法院根据规定判决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即租赁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另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决原告返还被告部分租金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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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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